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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研釋字0六二號同行擔任公司董事,請求提供有關之產銷機密,是否有公平交易法第十九
條第五款適用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2.08.04. 公研釋字第062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8月4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貴公司函請釋示有關與貴公司同類事業之同行擔任公司董事,請求提供有關之產銷機
密,是否有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五款之適用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二月六日(82)00秘字第0四四號申請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九十五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公平交易法第十九
條第五款所謂:「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
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之規定,係規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於事業以
不正當方法獲取競爭事業業務上之產銷機密行為,而有礙於公平競爭者予以禁止。公
司董事若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等,因執行業務所為之正當行為
,則不違反前開法條之規定。本案系爭董事請求公司提供產銷機密是否屬權限內之正
當行為,以及是否不法移於他競爭公司,涉及事實認定問題。
主任委員 王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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