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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解密時,原核定主管業已更替,應由現任主管或權責人員核定辦
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行政院秘書長 97.03.10. 院臺秘字第09700831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3月10日
主旨:一般公務機密如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應限制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者外,應予公開,
各機關應即檢討解密,毋須囿於現行文書處理手冊須由原核定主管解密之規定,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97年 2月22日本院言商「機密文書檔案處理與相關法令適用疑義」會議結論二辦理
。
二、旨揭意涵係指辦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解密時,倘遇原核定主管有異動,毋須囿於文書
處理手冊第74點(三)須由原核定主管核定之規定,應由接任該主管職務者或由機關
內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暨省市政府
副本:總統府秘書長、總統府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小組、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立法院秘書
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中共研究院、國史
館、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部、各縣市政府、行政院南
部聯合服務中心、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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