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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研釋字0六五號電話簿中刊登家電類用戶名條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2.08.30. 公研釋字第065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8月30日
    受文者:交通部電信總局
    主旨:貴局函詢電話簿中刊登「一一一......××牌中心」家電類用戶名條是否逾越法規等
       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二年元月八日八一-營二八-二(二一)暨同年六月二日八二-營二-二
       (九)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二年八月十一日第九十七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電話號碼簿上刊登用戶名條,對刊登營業用電話之用戶而言,其用戶名條雖不能
         具體表達其欲宣傳之事項,惟仍能使消費者較易電詢該事業,進而與之達成交易
         ,且事業亦可透過營利事業名稱之安排,使其用戶名條亦具有吸引消費者之可能
         。故營業用電話號碼簿之用戶名條即應受公平交易法條第二十一條所規範。
      (二)本會前於第五十五次委員會議審議「民眾申訴因翻閱八十年版電話簿分類部廣告
         致受騙」乙案,決議該案被檢舉人所為之廣告內容(其刊登內容為「一一一一一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新力服務中心一大同修護中心」)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一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按該案被檢舉人所為之廣告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係因其廣告內容引人誤認被檢舉人與新力
         公司、大同公司有關,並非單純因被檢舉人使用「一一一......」之公司行號名
         稱。亦即單純使用「一一一......」之名稱,倘未與他人產生混淆者,並不違反
         上述條款之規定。
      (三)本會於第五十五次委員會議決議後,為防止業者利用刊登電話號碼簿廣告誤導民
         眾之情事一再發生,即函請經濟部及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對易生混淆之商號名稱(
         如「一一一......中心」等)宜審慎處理,經濟部為此已於去(八十一)年以81
         .11.20. 經(81)商二三二五0九號函發函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臺北市政府建設
         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等相關單位,重申經濟部74.3.2. 經(七四)商0八一一
         三號函之意旨,即:「以某文字(如連續以四個或十一個(一)字)連續重疊為
         商號名稱,欠缺顯著性,不合一般商業習慣,易滋混淆,應予勸導並不准登記」
         ,並請其轉知所屬單位於辦理商號名稱查核時審慎處理。另本會於82.2.12.舉行
         之本會與地方主管機關業務協調會報第一次會議中,與會各相關單位對於前述問
         題達成如下共識:「對於廠商用申請核准之營利事業登記名稱刊登引人混淆誤認
         之廣告,請各地方商業登記主管機關依經濟部七十四年74.3.2. 經(74)商0八
         一一三號函:「以某文字(如連續以四個或十一個(一)字)連續重疊為商號名
         稱,欠缺顯著性,不合一般商業習慣,易滋混淆,應予勸導並不准登記。及81.1
         1.20. 經(81)商二三二五0九號函之精神,透過審慎處理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准
         駁以為防杜。」
      (四)至貴局雖係根據所訂「市內電話規則」規定依用戶之資料而為刊登,且申裝電話
         之業者亦持有各縣市政府主管單位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惟仍應對用戶名稱刊
         登方式嚴予審核,避免刊登用戶名條引人誤認,並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
         四項之連帶賠償責任。又各地方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已明示其審慎審核營利事業登
         記證之立場,期能相輔相成,以確保事業之公平競爭及消費者利益。
         主任委員 王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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