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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之菸酒配銷及管理業務中,有關「暢銷菸酒之分配」等四項業務,有無違 反公平交易法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2.9.4.(82)公壹字第53235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9月4日
    主旨:貴部函詢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之菸酒配銷及管理業務中,有關「暢銷菸酒之分配」等四
       項業務,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一年十月一日台財庫第八一0二五七三一八號、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台財庫第八一0五九六六二七號暨八十二年八月五日台財庫第八二0三二五五六七號
       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二年六月二日第八十七次暨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九十九次委員會
       議決議如次:
      (一)關於「暢銷菸酒之分配」:此一行為屬於「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二十
         八條規定之「運銷」範圍,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不適用公平
         交易法。
      (二)關於「零售商必須向指定之配銷處申購菸酒」:此一行為屬於「臺灣省內菸酒專
         賣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運銷」範圍,亦適用前述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關於「藥廠必須向該局申購含酒精度三十度以上酒類調製,不得向市面採購酒類
         做為原料」:此一行為係依專賣條例第八條授權訂定之臺灣地區含藥酒類管理辦
         法第五條規定辦理;為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亦屬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所規定不適用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項。
      (四)關於「外國菸酒進口業者必須向該局申報零售價格,且其廣告促銷活動亦應受該
         局規範」:查公賣局此項規定,係依「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辦理外國香菸、葡萄酒
         、啤酒進口申請作業一般規定」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辦理外國烈酒進口申請作
         業一般規定」辦理。而上開規定係該局依「中美菸酒協議書」及財政部宣布烈酒
         開放原則訂定。按「中美菸酒協議書」,係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及美國在台協會
         分別依法或政府授權,代表雙方政府簽署。故公賣局就外國菸酒業所作上開之規
         定,性質上當屬公權力之範圍,亦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2.03.24公法字第0920002513號函不再援引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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