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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研釋0七八號中央銀行核定之現行「存放款計息辦法」,一年以三六0天為計息基礎,有
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2.11.29. 公研釋字第078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11月29日
受文者:中央銀行
主旨:貴行核定之現行「存放款計息辦法」,一年以三六0天為計息基礎,為符公平交易法
之精神,請惠檢討修正為改按一年以三六五天為計息基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申訴臺北銀行內湖分行貨款月息以三六0天為分母,並分按大、小月天數為
分子計算,有違公平交易法案辦理。
二、本案經提本會第九十一次及一一0次委員會議決議,除認為各銀行存、放款計息基礎
須一致,並應充分告知消費者,否則即有違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
定外,另一年究應以三六0天或三六五為計息基礎一節,因考慮現行以三六0天計息
之方式不利於貨款戶,以及在計算月息時,復因大、小月天數不一,計算存放利息時
,亦生計算基礎不公平問題亟待改正。至以三六0天或三六五天為計息基礎,國際間
雖各有所採,但對採不同計算天數之兩國進行金融往來,而須以天數為權數加以調整
時,在現有電腦功能及運用普及之情況下,技術上亦應無困難。綜合以上考量,為符
公平交易精神起見,僉認以一年三六五天為計息基礎較為適宜。
主任委員 王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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