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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行政機關之私法行為有無適用公平交易法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2.12.10.(82)公法字第06617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12月10日
    主旨:關於行政機關之私法行為有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乙案,本會委員會議作成決議,並經
       行政院邀請有關單位會商作成結論 (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辦
       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八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台八十二經字三八二0八號函送八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研商本會函為關於行政機關之私法行為有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問題會商結論(如附件
       )辦理。
     二、茲依前開會商結論二修正本會委員會議作成決議之行政機關私法行為適用公平交易法
       審度原則如次:
      (一)關於行政機關以私法行為提供具市場經濟價值之商品或服務為業務或目的,所引
         起之需求行為,不論在需求時是否已為該項商品或服務之提供,均應受公平交易
         法之規範。其因提供商品或服務而收取使用規費,所引起之需求行為,不論在需
         求時是否已為該項商品或服務之提供,亦均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二)關於
         行政機關委託民間或其他機構辦理以私法行為提供具市場經濟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為業務或目的,所引起之需求行為,不論在需求時是否已為該項商品或服務之提
         供,均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其因提供商品或服務而收取使用規費,所引起之
         需求行為,不論在需求時是否已為該項商品或服務之提供,亦均應受公平交易法
         之規範。
     三、行政機關從事私經濟之採購行為,為避免牴觸公平交易法,於採購時應注意公平交易
       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對於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之規定,以
       求適法。至該條款所稱之正當理由,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審酌下列情
       形定之:一、市場供需情況。二、成本差異。三、交易數額。四、信用風險。五、其
       他合理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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