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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關於直轄市規定,自中華 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06.19. 台內社字第097009457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6月19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關於直轄市規定,自中華
    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生效。(內政部 97.06.19.臺內社字第0九七00九四五七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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