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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都市計畫工業區從事批發業務,利用工業區段廉價成本違規經營,造成同業不
公平競爭,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2.12.13.(82)公壹字第54459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12月13日
主旨:貴府函詢○○○公司在都市計畫工業區從事批發業務,利用工業區段廉價成本違規經
營,造成同業不公平競爭,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二年六月九日八二府建商字第九三0一二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第一一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公司以工廠名義於工業區設廠,嗣後擴大營業兼及批發零售,此部分違規
使用土地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與工廠登記管理問題,乃都市計畫法及工廠設立登記
規則等所規範之範疇,權責機關為內政部、地方政府及經濟部。
(二)至於○○○公司經營方式、促銷活動、發卡作業等問題,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十九條等相關規定所規範之不公平競爭行為,涉及○○○公司之行業歸屬及市場
地位,本會將再進一步深入研析,另行研判,俟本會有定論後再行函復。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1.11.13公法字第0910011081號令不再援引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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