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特殊設備採購指定品牌並要求原廠願意供貨證明之適法性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3.01.05. (83)公貳字第60046號(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83年1月5日
    主旨:貴處函請釋示特殊設備採購指定品牌並要求原廠願意供貨證明之適法性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八十二年十月七日(八二)高市文化總字第二七二六號函二、本案經本會八
       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一六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貴處於辦理是項採購時,若係
       以私法行為提供具市場濟價值之商品或服務為業務或目的,所引起之需求行為,則貴
       處即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事業,不得排除公平交易法之適用,貴處於辦理是項採購時
       ,對於特殊設備採購指定品牌並要求原廠願意供貨證明之行為,有無公平交易法第十
       九條第二款差別待遇之適用,須視有無正當理由及是否妨礙公平競爭而論。所謂有無
       正當理由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審酌(一)市場供需情況。(二)成本
       差異,(三)交易數額,(四)信用風險與(五)其他合理之事由。至於有無妨礙公
       平競爭之虞,須同時或交錯考量其商業倫理非難性及對市場自由競爭之減損,加以綜
       合判斷。另貴處要求投標廠商出具原廠願意供貨證明乙節,尚須考量是否會阻礙真品
       平行輸入,而影響市場功能之運作,並須視具體個案而定。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 104.06.30 公法字第 10415605531號令廢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