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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機關製作投標須知規定,倘載有招標者與投標者有法律糾紛尚未結案或糾葛未清,不
得參加投標;及有關招標文件有疑義時,解釋權屬招標單位等條款者,請注意有無違反公平
交易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3.04.07. (83)公貳字第61590號(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83年4月7日
主旨:有關各機關製作投標須知規定,倘載有招標者與投標者有法律糾紛尚未結案或糾葛未
清,不得參加投標;及有關招標文件有疑義時,解釋權屬招標單位等條款者,請注意
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並請轉知所屬查照。
說明:
一、查現行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常載有「招標者與投標者有法律糾紛
尚未結案或糾葛未清,不得參加投標;及有關招標文件有疑義時,解釋權屬招標單位
等條款」等類似規定,該等規定是否合法,案經監察院以八十二年十二月十日(82)
院台內字第七六六八號函本會依法處理。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三年三月十六日第一二七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目前各機關投標須知中常有類似上開規定,雖然該兩項規定要旨在確保招標單位所購
物品或工程之品質與進度,並非針對特定廠商之限制,故是否違法,由於涉及以下問
題,因此必須視具體個案而定。
(一)有關法律糾紛尚未結案或糾葛未清者,不得參加投標部分:因法律糾紛案由萬端
,未必全與工程有關,縱屬有關,亦未必與工程品質或履約能力有關,故執行時
宜考量該法律案件性質之正當性。
(二)有關招標文件有疑義時,解釋權屬招標單位部分:本規定亦宜視其疑義內容而定
,若屬招標單位對需求招標物之解釋,則為確保招標者所購物品或招標工程品質
,招標者於符合現行審計法規下,對招標物品之種類、規格、品質等,應有充分
之解釋權,惟因涉及驗收等後續行為,故仍應儘量事先於投標須知中載明其所需
,以減少爭議:另若涉及招標程序、資格及權利責任等方面之解釋,則為避免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仍應本於誠信及公平原則,由原招標審議委員會
解釋,或依民事規定申請調解、進行訴訟等第三者認定,不宜盡由招標單位進行
解釋。
三、請轉知所屬對於製作各項投標須知中倘載有前述兩項規定者,應注意有無違反公平交
易法。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 104.06.30 公法字第 1041560553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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