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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研釋0七七號辦理招標採購垃圾子車有無公平交易法適用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3.04.25. 公研釋字第077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4月25日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主旨:貴局函請釋示辦理招標採購垃圾子車有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一年十二月三日(81)北市環三字第四0六九九號、八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82)北市環三字第四六九號、同年六月七日(82)北市環三字第一七一四六號、八
       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83)北市環三字第五六九六號暨同年三月十五日(83)北市環
       三字第七九六0號函。二、關於 貴局函請釋示「行政機關之對外採購物品是否為公
       平交易法之適用與規範對象及何種範圍與程序得予免除適用」乙節,由於涉及行政機
       關之私法行為有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案經本會委員會議作成決議,並於八十二年四
       月二十四日以(82)公法字第五一二五三號函報行政院核備,嗣奉行政院八十二年十
       月三十日臺八十二經字三八二0八號函復促請各行政機關注意相關規定,以求適法,
       本會乃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以(82)公法字第0六六一七號函送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配合辦理。由於貴局辦理是項採購時,係以私法行為提供具市場經濟價值之商品或服
       務為業務或目的,所引起之需求行為,屬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事業」,不得排除公
       平交易法之適用。三、關於 貴局於投標規範中就廠商之資格訂有「在規格標開標之
       日前內製造或銷售至少五百台垃圾子車,並須提供經製造商所在國家當地公證單位或
       我國駐外機構公證之實績證明」乙節,經本會八十三年四月十二日第一三一次委員會
       議決議如次:
      (一)貴局於投標規範中就廠商之資格訂有「在規格標開標之日前內製造或銷售至少五
         百臺垃圾子車,並須提供經製造商所在國家當地公證單位或我國駐外機構公證之
         實績證明」之限定,有無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差別待遇之適用,須視有無
         正當理由及是否妨礙公平競爭而論。所謂有無正當理由依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三條規定,應審酌(一)市場供需情況,(二)成本差異,(三)交易數額
         ,(四)信用風險與(五)其他合理之事由。至於有無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須同
         時或交錯考量其商業倫理非難性及對市場自由競爭之減損,加以綜合判斷,並須
         視具體個案而定。
      (二)按 貴局所訂採購規格,因國內有生產供應能力,貴局對於廠商得標後是否有能
         力供應一、三六0臺垃圾子車之疑慮,尚不足為其對投標廠商資格加以設限的正
         當理由,是故,建請 貴局宜以修改招標規格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替代投標廠商須
         提出五百臺銷售實績證明之限定,方符公平交易法精神。
         主任委員 王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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