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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輔會已核發氣源證明之處理方式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等表示意見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3.4.28.(83)公貳字第61975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4月28日
    主旨:關於 貴部函請本會就退輔會已核發氣源證明之處理方式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等
       表示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經(八三)能00二四八八號函暨八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經(八三)
     二、本會八十三年四月廿日第一三一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件」及「煤氣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貴部為煤氣事
         業之中央主管機關,自可依法認定申請文件之效力。
      (二)另 貴部擬援引行政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八十七號判決指出「..,此觀於八十二
         年二月四日制定之公平交易法於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用事業經行政院許可之
         行為,於本法公布後五年內,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益足徵信。」為退輔會已核發
         氣源證明之適法處理乙事,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需該行為於公
         平交易法實施後經行政院明確許可者,方可於公平交易法公布後五年內,不適用
         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2.03.24公法字第0920002513號函不再援引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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