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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台北縣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三重等地區聯誼會會員自律公約內容有無違公平交易法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3.5.7. (83)公壹字第62122號函(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83年5月7日
    主旨:關於貴府函請釋示貴縣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三重等地區聯誼會會員自律公約內容是
       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八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八二北府建五字第三二八二二四號函。二、有關貴縣金銀
       珠寶商業同業公會三重等地區聯誼會會員自律公約中規定每星期例假日公休不得營業
       乙項,請參閱所附本會公研釋0一一號由公會統一休假日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資料,
       如附件一。
     三、至於有關「遵照聯誼會通報之售兌價格買賣,不得惡性競價。」、「售出之條塊顧客
       攜回本店翻照時,仍須扣除每錢五厘失重。」等兩項,依照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規定: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
       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
       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准此,前開兩項規定係屬事業以契約、協
       議或其他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為共同行為之聯合行為,除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
       共利益,依照同法第十四條但書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外,應不得為之。
     四、請貴府轉知該等聯誼會,應撤銷有關聯合行為之約定條款及相關罰則。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 104.06.29. 公法字第 1041560563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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