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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 1項第 4款所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係依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定之10
類所得合併計算,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短期票券利息及政府舉辦
之獎券中獎獎金等所得,除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不再援用:依據內政部99.07.15臺內社字第0990108774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10.01. 台內社字第0970161963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0月1日
有關「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 1項第 4款「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適用疑義案。
依據財政部92年 4月25日台財稅字第 0920023435號函暨96年 5月 3日台財稅字第 0960017
0030號函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係依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定之10類所得合併計算,並減
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有關所得稅法第 14條第 1項第 4類第 3款利息所
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及同條項第 8類第 3款機會中獎獎金中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等所得
,除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惟據該部96年 5月 3日台財稅字第 09600170030號來函表示,財稅資料中心每年傳送至 貴
局有關個人所得資料,係包括結算申報及分離課稅在內之全部應稅之綜合所得總額。是以,
貴局於審核比對申請人請領資格時,若發現有上述應減除之成本、必要費用及不併計綜合
所得總額者,請予以減除。
〔依內政部 99.07.15. 臺內社字第0990108774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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