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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台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決議區隔國片錄影帶、有線電視、無線電視發行期間,有無公平交 易法之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3.7.27. (83)公壹字第63572號函(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83年7月27日
    主旨:貴局函詢「台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決議區隔國片錄影帶、有線電視、無線電視發行
       期間,有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八十三)強廣四字0二七二一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三年七月十三日第一四四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台北市片商公會以決
       議方式區隔影片發行期間,雖對於電影事業之發展有其正面影響,但仍有限制相關構
       面競爭,涉及聯合行為之情事,應依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相關規定向本會申請聯合行
       為許可。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 104.06.29. 公法字第 1041560563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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