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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開放員工內部創業委託經營業務,是否應依法提出「結合」申請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3.9.2.(83)公壹字第64262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9月2日
主旨:所請釋 貴公司外食部三○巧福擬開放員工內部創業委託經營業務,是否應依法提出
「結合」申請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八十三)三商行外食事業部字第00一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一五0次委員會議決議,貴公司外食部三○巧福
開放員工內部創業委託經營業務,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直接或間接
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之結合型態,且貴公司上一會計年度(八十二)銷售額超過
新台幣二十億元,依同法第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應由控制事業
(貴公司)提出結合申請。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1.08.02公法字第0910007480號令不再援引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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