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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貴府函請本會釋示政府機定製購置團體服裝招標應否僅限臺灣區被服工業同業公會會
員參加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3.9.29.(83)公貳字第 64778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9月29日
主旨:有關 貴府函請本會釋示政府機關定製購置團體服裝招標應否僅限臺灣區被服工業同
業公會會員參加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三年八月四日(八三)府主二字第八三0四七二七0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三年九月七日第一五二次委員會議決議認為:目前事業或機關學校採
購被服是否限由工業團體供應,並未有一致或強制規定,而工業團體及商業團體各有
其分業標準,是訂製被服限定資格由工業團體供應,應屬認知領有「被服工業同業公
會會員證」之廠商具實際製造能力,所生產之產品品質符合需要,尚不足以構成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定無正世理由之要件,惟前揭採購單位於招標採購時,
仍應注意該特定產業之市場結構、競爭環境及產品特性等,宜讓商業團體參加,以避
免因排除非製造業或進回之參與供應而影響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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