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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預售屋等相關問題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3.11.11.(83)公參字第09115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11月11日
主旨:關於 台端函詢購買預售屋等相關問題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函。
二、有關 台端所詢三項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台端提及房屋剛完工,瑕疵甚多,建商一再催促對保乙事,此屬契約瑕疵擔保問
題,請循民事途徑解決。
(二)至於購屋人是否有權於交屋時,不依原買賣契約書規定繳回契約書乙事業經本會
第一二九次委員會議決議,認為凡契約書中約定「繳回契約書」以換取建商履行
債務之行為,無論「契約繳回」之交換條件為所有權狀、房屋鑰匙或其他,皆違
反公平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又第一三四次委員會議決議,原則上自即日起至八十
三年六月三十日止為導正期間,各建商與購屋人之契約中如有有關契約繳回之約
定,應積極地為改正行為,如換約、刪除相關條文或另行書面通知刪除該條文等
;或者消極地於交屋、交付所有權狀時不執行該條文。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本
會如再接獲類似申訴,不論建商與購屋人之契約訂於公平法生效前或生效後,均
將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逕予處分。
(三)另所詢有關透天厝路權於購屋時是否亦包含在內乙事,應視買賣契約內容或廣告
內容有無規範而定。
三、檢附公平交易法條文乙份供參考。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1.11.25公法字第0910011519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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