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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研釋0八三號非新竹地區之米粉業者使用「新竹米粉」標示其產品,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3.11.29. 公研釋字第083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11月29日
受文者: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主旨:有關 貴廳請釋關於新竹市議會議員質詢「新竹米粉」之招牌,被外縣市仿冒嚴重影
響米粉業者之經營,有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廳八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八三建三字第四0六七一六號函。
二、本案經提本會第一六一次委員會議討論,決議如次:
(一)按非屬新竹地區之米粉業者使用「新竹米粉」招牌,有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係指該「新竹米粉」之製造地是否屬標示不實,乃涉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之規定。而是否屬製造地價示不實,主要關鍵在「新竹米粉」究屬口味之
表徵,抑屬地區性產品之表徵?若為口味之表徵,則無關製造地之標示,任何地
區之業者均得使用,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若屬所謂「地區性產品之表徵
」,則非新竹地區所產而標示「新竹米粉者,即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產地
不實標示。
(二)本案「新竹米粉」據新竹市政府之復函,雖與新竹季風有關,似屬地區性產品之
表徵,惟以現今科學技術言,製成與過去新竹米粉相同口味並無困難,遵循古法
以新竹季風吹乾製成,顯不合經濟效益,故以古法製成者,應屬少數。加以新竹
米粉起源已難考據,其以新竹米粉名稱之使用已久,在吾人生活經驗實已將之視
為口味之表徵,故新竹米粉應屬口味之表徵。
主任委員 王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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