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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研釋0八四號招標時,以投標廠商之文件發生連號逕認違標而告無效,是否違反公平交易
法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3.11.30. 公研釋字第084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11月30日
受文者: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鋼鐵廠
主旨:貴公司函請釋示招標時以投標廠商之標單掛號信件或押標金之銀行支票發生連號逕認
圍標予以無效認定處理,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83)唐鋼材第0三四八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一六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按政府機關、公
營事業於辦理營繕工程、採購作業時,對於廠商有圍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投標情事
時之處理方式,稽察條例第十九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臺灣省各機關購置
定製變賣財物投標須知第二十二項均定有明文。貴公司若於辦理營繕採購時應受前稱
法令、須知之規範,則於辦理營繕採購作業時,逕以押標金支票或郵件收據連號認定
圍標而予以無效標處理之程序,若經有權機關認定有違程序正當性,應足認係無正當
理由之不公平競爭行為,惟其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尚須視具體
個案有無妨礙公平競爭而論。
主任委員 王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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