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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導正燈飾業價格標價專案」結論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4.3.9.(84)公參字第01569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3月9日
主旨:檢送本會「導正燈飾業價格標價專案」結論,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及相關業者。
說明:
一、鑑於國內部分行業所販售商品之標價常有與實際售價差距懸殊現象,影響市場交易秩
序與消費者權益,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有加以導正之必要,為瞭解燈飾商
品標價及各階段折扣之方式,因而本會於八十二年選定燈飾業進行專案調查。
二、調查結果經提報本會八十二年八月十一日第九十七次委員會議,決議:
(一)鑒於燈飾業在廣告目錄或型錄上印製商品價格,再長期以高折扣率方式降低實際
交易價格,致使消費者可能誤解其係以較低價格購得,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一條之虞。
(二)燈飾門市業者應於八十二年底之前,調整其零售型錄及其他廣告目錄之訂價,不
得再有前述(一)之情事。並儘可能按實價販售,避免以不合理之價格誤導消費
者作正確選擇。
(三)燈飾業者所新印製之型錄應依實價標示。
(四)已印發之燈飾目錄應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更改。
(五)燈飾業者於前項調整過程中,亦不得有左列情事:
1.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聯合行為規定之方式,聯合調整價格。
2.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維持商品轉售價格之方式,對下游業者拘束其販售
價格。
3.以不當提高商品實際零售價格之方式,縮小折扣率。
(六)燈飾業者調整過程中,公平交易委員會將監督業者有無違反前述情事。並於期限
過後重新調查業者之交易行為,倘查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即依法處理。
三、為追蹤燈飾門市業者之改正情形,本會乃於八十三年一月展開抽查,發現二家業者除
仍使用舊型錄外,陳列商品之標價亦非實價,明題以不合理標價誤導消費者作正確選
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會業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予以處分。
四、另依前述第九十七次委員會議決議(四),已印發之燈飾目錄應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
三十日前更改。經本會於同年七月起,請地方主管機關及公會協助調查燈飾目錄之改
正情形,並再追蹤調查陳列商品之標價情形。調查結果顯示,所有受抽查之門市業者
之陳列商品均已照實價標示,上游業者新印之產品目錄中尚未發現有標價不實情事。
足見本調查專案經本會多次與業者及公會之溝通、宣導,以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協助,
已達相當之效果,對導正燈飾業多年之不當標價行為具有實質之意義,惟本會仍將不
定期主動或依檢舉加以調查,籲請業者務必遵守公平交易法規定,以免觸法遭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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