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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之一欲將其九九‧九四%持股比例轉讓是否為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結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4.4.20.(84)公壹字第02653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4月20日
主旨:貴公司請釋股東之一美商甲股份有限公司,欲將其對貴公司之九九‧九四%持股比例
轉讓予乙公司,是否為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結合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代理人八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眾公申字八四0三二七號函。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資料,本案讓股行為係屬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結合」
態樣,請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七、八條規定向本會申請許可
。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1.08.02公法字第0910007480號令不再援引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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