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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購屋人於預售屋買賣契約前充分審閱契約之權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4.6.20.(84)公壹字第04548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6月20日
主旨:為落實購屋人於預售屋買賣契約前充分審閱契約之權利,本會業務八十四年六月七日
第一九一次委員會議作成決議,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會第一九一次委員會議決議認為:建築投資商銷售預售屋時,有左列行為之一者,
即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廿四條所規定顯示公平之行為:
(一)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
(二)與客戶簽約前,未提供充分之契約審閱期間。審閱期間至少五天。
(三)於客戶就契約條款內容要求修改時,無正當理由拒絕修改,且拒絕返還客戶為保
留交易機會所繳付之款項。有無正當理由,由建商負舉證責任。
二、前開決議所定審閱期間,係本會為執行公平交易法第廿四條所訂定:嗣後貴部倘依消
費者保護法另定審閱期間,本會將配合修正。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1.11.06公壹字第0910010857號令不再援引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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