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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關係企業間相互移轉所持有共同投資之台灣公司之股份是否為結合而須申請許可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4.7.1.(84)公貳字第04852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7月1日
主旨:為 貴事務所函詢外國關係企業間相互移轉所持有共同投資之台灣公司之股份,是否
為本法所稱之結合而須向本會申請許可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事務所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八十四)常投字第0一二七一號函。
二、本案經提本會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九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有關跨國企業集
團為調整其組織結構,企業集團所屬之各關係企業於我國境外相互移轉股權,致其投
資於我國境內之子公司持股比例因該境外結合而改變,並使集團內關係企業之一持有
我國公司股份達三分之一以上,是否須依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向本會提出
結合申請,須視參與結合之一事業是否有符合本法第十一條各款,及該境外結合有無
引發我國管轄境內該集團所屬企業間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稱之結合情形而定。
基此,本案尚不須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惟倘台灣甲股份有限公司之
主要控股公司(日本乙公司)變更公司章程中有關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標準,
致該公司日資股份對我國境內子公司之控制能力增強,或有同屬德國○○○企業集團
之外國公司因其於境外收購我國公司股權,而有足以影響我國境內生產或銷售本案相
關產品事業之競爭關係之虞者,仍請函報本會。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1.08.02公法字第0910007480號令不再援引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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