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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研釋0九七號銀行定型化契約約定放款逾期,應繳交一定比率之違約金,有無違反公平交 易法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4.09.11. 公研釋字第097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9月11日
    受文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
    主旨:關於 貴廳就省議會議員質詢「銀行定型化契約條款所述放款逾期六個月內繳交百分
       之十,六個月以上繳交百分之二十違約金,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函詢本會一案,復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廳八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八四財二字第00四八二0號函暨八十四年六月十二日
       八四財二字第00五六0五號函。
     二、按放款逾期計收違約金標準原係依中央銀行(53)
       臺央業字第一三四號函辦理,以該函屬行政命令之性質言,各行庫依該函令為一致性
       行為,應尚未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七條之聯合行為。另中央銀行業於八十四年七月十日
       以(84)臺央業字第八0七號函請銀行公會轉知各銀行,前開函令對於違約金計收標
       準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有關放款逾期違約金,改由銀行自行與客戶妥為約定
       。
     三、金融機構與事業間之借貸契約中所定違約金條款,其目的在督促當事人依約履行,其
       規定本身尚不至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惟本會不排除在具體案件中,調查瞭解該違約
       金條款之運用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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