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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級環保單位採購垃圾子母車被檢舉涉有限定資格、規格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4.09.14. 公貳字第071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9月14日
受文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高雄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
主旨:有關各級環保單位採購垃圾子母車被檢舉涉有限定資格、規格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廠商八十二年三月十八日、高立法委員巍和同年十二月十日及林立法委員正杰同年
十月十三日等檢舉函辦理。
二、本案業經提本會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第二0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關於各級環保單
位採購垃圾子母車被指涉有變更垃圾子車規格、銷售實績綁標、子車綁母車、同時公
告分開招標、限定繳納押標金票據、採行歐美標及建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開放日製產
品參與競標等行為,經調查或因實用性考量、或係為確保採購暨使用單位權益、或因
受限於預算編列、或因依法行政,均堪認符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稱「正
當理由」,尚未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差別待遇所規範之情事。另有關採行
歐美標、未鼓勵國造國用乙項,因所涉課題與本會八十三年九月十日第一五三次委員
會議決議「我國垃圾車採購的資格限制與公平交易法之關係協調會」之課題相同,爰
依重要性,調整前稱協調會結論建議解決方案項次,及刪除原方案(一)之4.「垃圾
車採購以底盤、車體分開招標為宜……」乙項後,請續行依新修正之建議解決方案辦
理。
三、檢送前稱修正後建議解決方案乙份如附件,併請函轉各級環保單位知照。
主任委員 王志剛附件:
「我國垃圾車採購的資格限制與公平交易法之關係協調會」之修正後建議解決方案
1.在開國際標的採購案方面,應刪除限國外廠牌(或廠商)始可參與競標之規定,且有
關資格、規格限定宜以功能為取向,並以滿足最低需求標準為主。
2.將銷售實績等規範降低,並儘可能以履約保證代替。
3.環保單位應辦理垃圾子、母車產品登錄,及各產品規格、性能的級別劃分,俾供擬訂
招標規範使用,並給有意參與競標廠商參考。
4.招標規範不應要求競標廠商須取得原廠同意書或代理證明等文件。
5.垃圾子、母車採購以分開招標為宜;同時環保單位宜注意避免因母、子車相容上之需
要,而發生實質排除母車得標廠商或供應商以外之廠商參與子車投標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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