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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凡符合於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即98年 1月 1日實施)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條件者 ,且具國民年金法第 7條相關加保資格,自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成為國民年金保險之加保 對象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3.17. 台內社字第0980044887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3月17日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後,是否為國民年金保險之加保對象案:
    依國民年金法第 7條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
    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年滿2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
    會保險老年給付。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
    給付。三、本法施行後15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
    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
    制。」另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以郵
    寄方式向保險人提出請領保險給付者,以原寄郵局郵戳之日期為準。」
    相關工會於97年12月31日為所屬勞保被保險人先行申請網路勞保退保,惟適逢隔日放假作業
    不及,於98年 1月 5日始寄送勞保老年給付申請書,得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乙案,經查本案
    係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請領時點認定爭議,事涉勞工保險相關法規範圍,本部尚不宜僭越解
    釋;另依前開規定,原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如經 貴局認定,符合於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
    (98年 1月 1日實施)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條件,且具前開國民年金法第 7條相關加保
    資格,自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成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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