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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研釋一0一號為確保車輛性能,採用「正廠」規格料件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4.11.18. 公研釋字第101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1月18日
    受文者: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
    主旨:有關 貴處函請釋示為確保車輛性能及減少煞車失   靈,各類型營業車擬採用原
       生產公司檢定認可之「正廠」規格料件是否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復如   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84)高車機字第四五五二號函。
     二、按參考本會公研釋0五七、0七五號解釋意旨,貴處於辦理是項採購時,若係以私法
       行為提供具市場經濟價值之商品或服務為業務或目的,所引起之需求行為,則 貴處
       即為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事業,不得排除公平交易法之適用。至關於 貴處換修與公
       眾安全有關之車輛配件時,以採用「正廠」料件為限者,其限制之要求若有公正客觀
       之依據,證實各類型營業車於修護保養時,若不以「正廠」料件換修將危及公眾安全
       者,得認有正當理由,惟該限制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仍須視個案具
       體情況為斷。
       主任委員 王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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