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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預售屋銷售土地移轉之時間,因涉及土地增值稅負擔之歸屬,故應於契約中明訂土地移 轉之年度或日期,如以「使用執照取得後」、「使用執照申請後」之方式為之,則仍有爭議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4.12.20.(八十四)公壹字第10058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2月20日
    主旨:貴公司請釋「於契約中明定土地移轉之年度或日期」相關決議之執行疑義乙節,業經
       本會第二一八次委員會議決議,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四年十月四日八十四年昱字第四一00三號函。
     二、有關預售屋銷售土地移轉之時間事涉土地增值稅負擔之歸屬,前經本會八十四年八月
       十六日第二0一次委員會議決議,建築投資業者應於八十四年十月以後簽約之契約中
       明定關於土地移轉之年度或日期,否則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
     三、有關以不特定之約定期間表示土地移轉時間,如「簽約後三個月內」、「使用執照取
       得後」、「使用執照申請後」等方式,業經本會第二一八次委員會議決議,「簽約後
       三個月內」之表達方式,因簽約日有契約上明確記載,易於推算,可予認同;而後二
       者隱含土地產權移轉時間之不確定性,可能造成土地增值稅負擔爭議,仍請依本會第
       二0一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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