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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依法辦理空調系統工程招標訂定空調系統維修保養資格限制之適法性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5.2.3.(85)公貳字第8407366-002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2月3日
主旨:關於政府機關依法辦理空調系統工程招標訂定空調系統維修保養資格限制之適法性,
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檢舉人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檢舉函辦理。
二、關於政府機關依法辦理空調系統工程招標訂定空調系統維修保養資格限制之適法性,
經提本會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二二四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政府機關依法辦理空調系統「新建」工程招標,其具有事業性質者,訂有空調保
養實績資格限制,不當排除相關事業參與競爭,應論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行
為,若有合致「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要件,核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
不得為之」規定。
(二)政府機關依法辦理空調系統「整修」或「汰換」工程招標,其具有事業性質者,
所訂空調保養實績資格,若無「正當理由」之考量,或所定保養實績資格限制過
當,不當排除相關事業參與競爭,應論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過行為,若有合致
「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要件,核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
,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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