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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車銷售及價格決定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5.02.15. 公貳字第8300044-0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2月15日
受文者:臺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有關 貴公司機車銷售及價格決定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案,經本會二二三次委員會決
議進行行業導正,請 查照。
說明:
一、有關正葉、華葉及嘉昌股份有限公司機車銷售及價格決定行為被檢舉涉有違反公平交
易法案,經提本會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第二二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按山葉及光陽等機車製造廠商以成立管理公司或直接持股及派駐職員方式,直接
或間接控制各縣市總經銷商,從事約定轉售價格、限制銷售區域或進銷貨對象,
及促使區域經銷商參與聯合組成總經銷商等不公平競爭行為,本會於參諸機車市
場屬極度寡占市場結構,且山葉及光陽公司顯具足以影響供需之市場地位,復依
本會問卷查證結果及山葉、光陽及三陽等機車生產事業歷次陳述意見,仍無具體
事證顯示現行行銷體系及系爭之價格、銷售限制行為之正面經濟效益高於負面經
濟效益,或系爭行為係為品牌間競爭而設計,爰認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該當公
平交易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第四、六款之違法要件。
(二)本案本會鑑於上稱行為係機車產業行銷上普遍現象,山葉、光陽及三陽機車等行
銷行為多相當,且有其歷史淵源,依據本會第一五七次委員會議決議之導正原則
─「事業之違法行為由來已久,且為該行業普遍現象,有先予全面導正必要者,
原則上應先進行行業導正。」爰決議對機車事業採取行為導正。
二、本案將俟本會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研究適當導正程序及方針後,再行召開導
正會議。
主任委員 王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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