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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研釋一0三號縣市辦理學校訂購餐盒,限公所轄行政區業者為對象,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5.06.28. 公研釋字第103號解釋
    發文日期:民國85年6月28日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主旨:貴局函請釋示有關臺北市餐盒食品商業同業公會陳請北市辦理學校訂購餐盒,應以北
       市區業者為對象,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北市教五字第七四四八七號函。二、貴局請釋事項
       ,經本會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第二四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本案倘經貴市政府教育局通令各學校,非公會所為之行為,尚無聯合行為之構成
         。惟此一通令將造成外縣市之業者無法進入臺北市,有構成差別待遇之情形。而
         依教育部與行政院衛生署所頒之「中小學外訂餐盒衛生管理要點」,亦僅規定經
         主生行政機關稽查、抽驗、評鑑衛生優良者。經洽詢教育部體育司以及行政院衛
         生署,就前開規定有無禁止外縣市之餐盒進入校園乙節表示意見,咸認為各縣市
         不宜劃地自限,如外縣市餐盒業者具備運輸途中保溫效果良好條件,廠商能於學
         生用餐前半小時內將餐盒送達,符合衛生、安全、營養等原則即可,而不應以前
         述廠商在學生用餐前半小時內將餐盒送達的路程,影響餐盒衛生安全,或非本縣
         市業者進入校園營業而影響該縣市稅收等因素,作為排拒外縣市之餐盒進入校園
         的理由。
      (二)綜上,縣市辦理學校訂購餐盒,倘限以所轄行政區業者為對象,已足以構成差別
         待遇行為,如無正當理由,恐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之旨意。
         主任委員會 趙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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