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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建商要求購屋人須繳回契約書,始得領取所有權狀或辦理交屋之行為,係為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24條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而有不實廣告引人錯誤部份,則有同法 第21條之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5.9.2.(八十五)公參字第8508184-001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9月2日
    主旨:為 台端函請釋示建商強行收回買賣契約及以不實廣告引人錯誤,是否有違公平交易
       法之規定乙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五年八月二日(郵戳日)函。
     二、查建商要求購屋人須繳回契約書,始得領取所有權狀或辦理交屋等行為,因有礙交屋
       之完成,且未來可能妨礙買受人請求權之行使,係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
       為,業經本會論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至於銷售廣告刊載「一戶一車
       位、擁有永久使用權」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問題,則涉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有關不
       實廣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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