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建商要求購屋人須繳回契約書,始得領取所有權狀或辦理交屋之行為,係為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24條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而有不實廣告引人錯誤部份,則有同法
第21條之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5.9.2.(八十五)公參字第8508184-001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9月2日
主旨:為 台端函請釋示建商強行收回買賣契約及以不實廣告引人錯誤,是否有違公平交易
法之規定乙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五年八月二日(郵戳日)函。
二、查建商要求購屋人須繳回契約書,始得領取所有權狀或辦理交屋等行為,因有礙交屋
之完成,且未來可能妨礙買受人請求權之行使,係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
為,業經本會論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至於銷售廣告刊載「一戶一車
位、擁有永久使用權」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問題,則涉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有關不
實廣告之規定。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