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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釋所屬各事業間之購置訂製財物,如屬各事業間所生產製品,是否得以行政命令規定,均
相互以議價方式辦理,不對外公開招標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5.9.4.(85)公貳字第8508705-001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9月4日
主旨:關於 貴府請釋所屬各事業間之購置訂製財物,如屬各事業間所生產製品,是否得以
行政命令規定,均相互以議價方式辦理,不對外公開招標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五年八月二日(八五)府教字第一四四六二號函。
二、有關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是否採公開招標、比價、議價等方式
,「稽察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已有明定;「稽察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六款復規定,各機關相互間買賣或交換物質、原料、器材、房地產者,得改用議價
方式辦理。有關本案貴府所屬各事業間之買賣,是否可援引,其解釋權應屬審計單位
;倘審計單位對貴府所屬各事業相互間所生產製品之購置、定製、變賣,認可依「稽
察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援引作為改用議價方式之依據,自可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排除公平法之適用。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2.03.24公法字第0920002513號函不再援引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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