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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開發行股東藉由使用委託書方式控制公司之業務或人事,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5.10.8.公研釋字第106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0月8日
    主旨:貴部建請「公開發行公司股東藉由使用委託書方式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之業務經營或
       人事任免之情事,應否納入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等結合規定事宜」一案,業經本會第
       二五六次委員會議決議,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五年四月十五日經(85)國營字第85533160號函。
     二、案經本會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二五六次委員會議決議如下:
       事業如因徵求委託書,而取得他事業之經營權,倘其取得他事業董監事席次過半數,
       對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有直接或間接之控制情事,或藉收購委託書達到他事
       業有表決權股份三分之一者,即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所規範
       之結合態樣。惟因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四條對徵求人
       資格有明確規定,須符合持有該公司發行股份總額千分之一以上且不低於十萬股者,
       或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六十萬股以上者,持股須超過半年,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徵
       求;該規則第十七條同時規定,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其代理之股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非屬徵求部份,其代理股數不得超過其本身持有股數之
       四倍。且事業徵求委託書行為,若違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禁止規定者,證管會除
       得禁止其徵求委託書,其所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亦可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七條規
       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故事業徵求委託書之行為,
       如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尚不致構成公平交易法有關
       結合之適用,只有違法徵求委託書之情形(此時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
       用委託書規則」),始有公平交易法結合之適用。然事業違法徵求委託書,如涉有違
       反公平交易法結合之規定者,本會自應依法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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