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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石材製品公會所訂「石材工程鑑定收費標準」區分會員與非會員而為差別收費,是否
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5.11.7.公研釋字第107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1月7日
主旨:有關 貴局請釋台北市石材製品公會通過石材工程鑑定收費標準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北市社一字第四七四一四號函。
二、本案業經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本會第二六0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有關公會「石材工程鑑定收費標準」區分會員與非會員而為差別收費,是否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稱正當
理由,應審酌市場供需概況、成本差異、交易數額、信用風險及其他合理事由定
之。
(二)惟查「石材工程鑑定收費標準」適用對象,為向台北市石材製品公會申請鑑定者
,其中有業主及施工者,不必然為石材製品業者,而區分會員與非會員而為差別
收費,與公會所稱響應業必入會政策理由不具必然關聯性,且公會如確為響應業
必歸會,則有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會員採強制入會,否則
主管機關可處以罰鍰)可資遵循,從而公會是否另有其他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
之情事而為差別收費必要,似不無斟酌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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