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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或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整合經營涉及公平交易法有關規定,請依 法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5.12.5.(85)公壹字第03786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2月5日
    主旨: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或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倘整合經營涉及公平交易法有關規
       定,請依法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第二四三次委員會議暨同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二六三次委
       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關於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整合經營時,是否應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規定向本會申請許
       可乙案,本會第二四三次委員會議決議要旨如次:
      (一)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或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無論係以公司或行號之型態經
         營,均為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屬公平交易法第二條定義之事業
         ,應受公平交易法規範。倘各該業者整合經營,涉及公平交易法有關規定,仍應
         依法辦理,俾確保市場競爭。
      (二)為避免區域內因獨家經營,而導致市場機能貶喪,本會建請行政院新聞局在處理
         相關許可案時,原則上維持一區由兩家以上業者之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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