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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研釋一0八號廣播電台進行「聯合經營」是否適用公平交易法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6.03.11. (86)公壹字第8510356-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3月11日
受文者:行政院新聞局
主旨:貴局函詢廣播電台進行「聯合經營」是否適用公平 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85)起廣二字第一三五九八號函。二、本案經提報本
會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七八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有關廣播電台進行「聯合經營」,是否適用公平 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須就具體個案認
定。按廣播事業間經營權的聯合,屬公平交易法
第六條規定之結合態樣,且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
一條之規定,而目前 貴局對該等事業經營權之
聯合迄未監督管理,為免其聯合經營造成限制競 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
不宜依廣播電視法第五條 之規定,逕予排除公平法之適用。
(二)至於節目的聯播,倘業者依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 貴局指定聯播者,
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該行為應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對於非經
貴局指定而進行聯播者,廣播電台方面,由於 貴局將研擬處理原則予以監督
管理,得依廣播電視法第五條規定,排除公平交易法之適用。至於電視電台聯播
前依本會第一四七次委員會決議,該聯播行為除未涉及時段廣告,且具有突發性
、緊急短暫性,無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情形者外,仍應依公平交易
法相關規定,向本會申請聯合行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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