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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台進行「聯合經營」是否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6.3.11.(86)公壹字第 8510356-004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3月11日
主旨:貴局函詢廣播電台進行「聯合經營」是否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乙案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八五)起廣二字第一三五九八號函。
二、本案經提報本會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七八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有關廣播電台進行「聯合經營」,是否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須就具體個案認定。按廣播事業間經營權的聯合,屬公平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結
合態樣,且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而目前貴局對該等事業經營權之聯
合迄未監督管理,為免其聯合經營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不宜依廣播
電視法第五條之規定,逕予排除公平法之適用。
(二)至於節目的聯播,倘業者依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
貴局指定聯播者,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該行為應無公平交易法
之適用。對於非經 貴局指定而進行聯播者,廣播電台方面,由於 貴局將研擬
處理原則予以監督管理,得依廣播電視法第五條規定,排除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至於電視電台聯播前依本會第一四七次委員會決議,該聯播行為除未涉及時段廣
告,且具有突發性、緊急短暫性,無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情形者外
,仍應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向本會申請聯合行為許可。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2.03.24公法字第0920002513號函不再援引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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