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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國內影印機售後服務行為適法性事宜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6.3.19.(86)公貳字第8502282-011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3月19日
    主旨:關於國內影印機售後服務行為適法性事宜,本會「警示」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八十六年三月五日第二七九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關於國內影印機代理業者被檢舉於影印機零件買賣及維修市場不當影響市場交易秩序
       乙案,經參酌國內影印機零件市場結構、維修實務、平行輸入業者之事業規模及國外
       相關案例,國內各廠牌影印機代理業者於該廠牌影印機零件市場均應論有優勢市場地
       位,影印機進口代理業者若以不正當方式限制其經銷商或消費者僅得向其購買影印機
       零件行為,或有不當拒絕供應影印機零件行為,該等行為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
       條第六款及第二十四之虞,業經提本會第二七九次委員會議決議作成警示意見如次:
       「(一)國內影印機代理業者若以不正當方式限制其經銷商僅得向其購買影印機零件
       之行為,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
       為條件與其交易之行為。』規定之虞,渠等若有以不正當方式限制消費者僅得向其購
       買影印機零件行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對交易相對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規定之虞。
      (二)國內影印機代理業者拒絕供應影印機零件予其經銷商或維修業者之行為,若係為
         取得影印機維修保養業務,或其拒絕供應零件之理由顯有違正常商業倫理,有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六款搭售行為規範之虞。渠等拒絕供應影印機零件予消費
         者之行為,若係為取得影印機維修保養業務,或其拒絕供應零件之理由顯有違正
         常商業倫理,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對交易相對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之顯失公平行為』規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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