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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制定會員統一收費參考公約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之規範乙事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6.5.6.(86)公壹字第8603830-001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5月6日
    主旨:有關 貴工會函詢制定會員統一收費參考公約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之規範乙事,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工會八十六年四月九日北市推民療(桂)字第八六00六號函。
     二、本會第四十次委員會議曾決議:「職業工會」是否為公平交易法所稱之「事業」,係
       依勞委會認定該「職業工會」之會員是否經准以無固定僱主之勞工身份投保勞工保險
       而定。經查貴工會會員係以無固定僱主或自營作業身份之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且實質
       上,貴工會會員係在市場上為獲得收入繼續「獨立」從事經濟活動,應為公平交易法
       所稱之「事業」,其所組織之「同業工會」性質與一般「同業公會」相似,類推適用
       公平交易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三、故貴工會如制定會員統一收費參考公約懸掛於各會員服務處所,係屬約束會員銷售商
       品價格或服務報酬之協議,為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規定之聯合行為態樣,依據公平交易
       法第十四條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惟如該行為係屬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之統一規格或型式聯合、合理化聯合、專業化聯合、輸出入聯合、不景氣聯合或加強
       中小企業經營效率之聯合等公平交易法同條但書規定之七種聯合行為,仍應向本會申
       請許可後始得為之。因此貴工會為上述行為時,應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先向本會申請許
       可,在未經本會許可前不得逕予提供所屬會員實施。
     四、檢附公平交易法暨其施行細則及「公平交易法相關行為處理原則」各乙份,請 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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