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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示「統一休市辦理會員自強活動,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6.5.20.(86)公壹字第8602326-003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5月20日
    主旨:有關 貴公會函請釋示「統一休市辦理會員自強活動,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會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東肉類(春)總字第00九號函暨八十六年三月十
       日東肉類(春)總字第0一五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參酌貴公會先後來函之意見,另經派員實地瞭解,本會意見如次:
      (一)台東縣豬肉消費市場具封閉性,且貴公會會員所販售之溫體豬肉為該地區主要之
         豬肉產品,貴公會基於會員之休閒與福利之需求,舉辦六至八天之自強活動,據
         所稱之目的,雖不在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關係,惟若協調肉品
         市場配合公休,未參加自強活動之會員亦無販售溫體豬肉之可能,影響該區域內
         豬肉市場之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甚鉅。是該統一休市行為,核屬公平交易法第
         七條所稱之聯合行為,若無其他法源依據可排除公平法之適用時,應受公平交易
         法第十四條「聯合行為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規範。
      (二)另據貴公會變更自強活動之舉辦方式,將不再以公會決議統一公休,且亦不再協
         調肉品市場休市;仍以會員不公休照常營業、自由參加之原則辦理,且肉品市場
         照常實施毛豬拍賣電宰,市面仍販售溫體豬肉,此應有利於市場競爭秩序與消費
         者權益之維護。惟因貴公會所舉辦之自強活動對參加之會員有經費補助之誘因,
         舉辦時若造成會員自行全部參加,將對該區域內之豬肉市場,產生供給量巨額減
         少之影響,職是仍有建請貴公會依適當比例分批舉辦為宜之必要,以維護該特定
         區域內豬肉市場之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1.08.02公法字第0910007481號令不再援引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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