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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研釋一0九號 補充解釋「職業工會是否受公平交易法規範」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6.08.26. (86)公法字第0299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8月26日
    受文者:法務處
    主旨:關於「職業工會是否受公平交易法規範」之疑義,業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予以補充解
       釋,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本會公研釋0二五號及0二八號關於「職業工會是否受公平交易法規範」之解釋,業
       經本會第二八八   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應予補充如次:
       鑑於勞工法令規定泛稱之「勞工」或「職業工會之會員」或「職業工會」,本意並非
       當然不屬公平法所稱之「事業」,而其所從事行為亦未必係依勞工法規得行使之權利
       行為,本會日後處理職業工會相關案件時,自應考量下列事項,作為決定該案件是否
       應受理及是否違反公平法之判斷準據:
      (一)行為主體是否為公平法所欲規範之事業:
         相關案件之行為人,無論係職業工會會員或工會本身,倘符合公平交易法第二條
         第四款所稱事業定義-「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如無
         雇主而得獨力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勞工或本身為提供商品或服務主體之工會,在其
         從事違反公平法規定之行為時,即有可能成為受公平法規範之對象。
      (二)相關行為是否超越勞工相關法規之規定,而以限制競爭為目的:倘符合公平法事
         業定義之工會會員或工會所為行為,係依勞工相關法規,爭取勞工勞動條件,自
         與公平法無涉。若其行為內容超越勞動條件,而係以限制競爭為目的,則應受公
         平法之規範。
      (三)相關工會或會員之市場力量是否足以影響市場競爭秩序:
         相關工會或會員及其所從事行為符合前兩項後,    仍須考量其市場力量是
         否足以影響市場競爭秩序,合致各相關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之違法要件;
         如是否足以影響市場供需、是否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及是否影響交易秩序等情
         事,以認定該行為是否構成公平法所規範之禁制行為。
     二、檢附該案議案及決議乙份。
       主任委員 趙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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