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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補充解釋「職業工會是否受公平交易法規範」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6.8.26.公研釋字第109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8月26日
    主旨:關於「職業工會是否受公平交易法規範」之疑義,業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予以補充解
       釋,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本會公研釋0二五號及0二八號關於「職業工會是否受公平交易法規範」之解釋,業
       經本會第二八八次委員會議通過應予補充如次:鑑於勞工法令規定泛稱之「勞工」或
       「職業工會之會員」或「職業工會」,本意並非當然不屬公平法所稱之「事業」,而
       其所從事行為亦未必係依勞工法規得行使之權利行為,本會日後處理職業工會相關案
       件時,自應考量下列事項,作為決定該案件是否應受理及是否違反公平法之判斷準據
       :
      (一)行為主體是否為公平法所欲規範之事業:
         相關案件之行為人,無論係職業工會會員或工會本身,倘符合公平交易法第二條
         第四款所稱事業定義-「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如無雇主而得
         獨力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勞工或本身為提供商品或服務主體之工會,在其從事違反
         公平法規定之行為時,即有可能成為受公平法規範之對象。
      (二)相關行為是否超越勞工相關法規之規定,而以限制競爭為目的:
         倘符合公平法事業定義之工會會員或工會所為行為,係依勞工相關法規,爭取勞
         工勞動條件,自與公平法無涉。若其行為內容超越勞動條件,而係以限制競爭為
         目的,則應受公平法之規範。
      (三)相關工會或會員之市場力量是否足以影響市場競爭秩序:
         相關工會或會及其所從事行為符合前兩項後,仍須考量其市場力量是否足以影響
         市場競爭秩序,合致各相關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之違法要件;如是否足以
         影響市場供需、是否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及是否影響交易秩序等情事,以認定
         該行為是否構成公平法所規範之禁制行為。
     二、檢附該案議案及決議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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