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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為落實漁船用油補貼政策,僅同意至公營或漁會漁船加油站之漁船始予補貼,是否違 反公平交易法」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6.9.5. (86)公壹字第8607082號函(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86年9月5日
    主旨:關於 貴會「為落實漁船用油補貼政策,僅同意至公營或漁會漁船加油站之漁船始予
       補貼,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86農漁字第八六0四0三四號函。二、本案於函詢經
       濟部意見後,提交本會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三0四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如次:
      (一)接受政府補助團體之設置目的,若在於製造、銷售商品,不論其組織型態為何,
         皆屬公平交易法第二條所稱之「事業」,應受公平交易法之管轄。
      (二)據 貴會來函所提,漁船油流用之誘因,來自與陸上同級油品之鉅額價差,且經
         本會函詢經濟部意見,該部亦認為應循加強查緝、研擬其他替代方案嘉惠漁民、
         研修有關法規以落實管制及處分等措施,方能杜絕漁船油非法流用之情事;職是
         ,管理漁船油之非法流用及給予公、民營漁船加油站差別待遇,並無直接相關;
         此外,僅考量現行作業之便利,而未能因應有關單位開放民營漁船加油站設置之
         措施,加以調整,亦難謂其給予公、民營加油站之差別待遇為妥適。
      (三)綜上,有關機關已開放民營漁船加油站之設置,且相關法令亦無排除民營漁船加
         油站,參與配售漁業動力用油之權利。是以,倘若僅對公營漁船加油站續予補貼
         ,而至民營漁船加油站加油者,不予補貼,不僅尚難全面普及補貼漁民採購漁業
         動力用油之政策,亦造成位於同一水平競爭關係之公、民營漁船加油站,因所受
         補助不同,處於不公平之競爭地位,產生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效果,果若除
         來函所稱,僅為避免漁船油流用及基於現行作業便利在外,無其他正當理由,尚
         請審慎研酌處理。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 104.06.29. 公法字第 1041560563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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