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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係指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 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數額,即係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之各類所得資料,將收入 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數額。另人身保險保險給付既非屬上開各類所得資料範圍,即非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列計之範疇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05.27. 台內社字第1000083092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5月27日
    有關「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 1項第 4款「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適用疑義案有關「個人綜合
    所得總額」之認定,本部係參考財政部99年 6月 18 日臺財稅字第 09900216330號函說明略
    以:「所稱『綜合所得總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係以其全年營利所得、……等10類所
    得合併計算之。……目前本部財稅資料中心彙整提供勞工保險局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資料,
    即『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各類所得資料,包括經核定應結算申報及分離課稅
    之所得項目,惟均屬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課稅之所得。…」另依財政部 100年 3月31日台財稅
    字第10000131150 號函說明略以:「按我國綜合所得稅應課稅之所得,除應依規定稅率扣繳
    稅款(即分離課稅)之所得外,其餘應課稅之各類所得係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
    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按適用之稅率計徵之。所稱綜合所得總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
    規定,係以其全年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等10類所得合併計算之。」是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彙整提供勞工保險局之個人綜合所得
    總額資料,即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各類所得資料,其資料清單包含經核
    定應結算申報及分離課稅之所得項目,均屬所得稅法規定應課稅之所得,基此,本法第31條
    第 1項第 4款中所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係以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10類所得項目為列計
    範疇,且應將收入額減除成本(耗損)及必要費用予以計算;另有關「人身保險保險給付」
    因非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10類所得項目,自非屬本法第31條第 1項第 4款所稱個人綜合
    所得總額列計之範疇。
    〔依內政部 101.08.03. 臺內社字第1010241810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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