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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醫院辦理藥品採購指定廠牌涉及公平交易法之相關決議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7.2.2.(87)公貳字第8512668-017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2月2日
    主旨:本會委員會議審查醫院辦理藥品採購指定廠牌涉及公平交易法之相關決議事項,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會八十七年一月七日第三二三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案緣於台大、成大醫院辦理藥品採購招標指定廠牌,被檢舉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案經提本會第三二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另,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
         ,所謂正當理由,應審酌市場供需情況、成本差異、交易數額、信用風險及其他
         合理事由等情形定之。
      (二)本案衛生署認為已經 BA/BE試驗(生體可用率/ 生體相等性)之藥品無必要再進
         行進藥試驗,故爾後各醫學中心不得再要求已執行BA/BE 試驗之學名藥,再為「
         進藥臨床試驗」,否則將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若各醫學中
         心對已執行 BA/BE試驗之危急性藥品,包括心臟血管用藥、抗高血壓劑、鎮痙攣
         、抗凝血劑、支氣管擴張劑及多種荷爾蒙藥品等項,認為有進行「進藥臨床試驗
         」之必要,應於廠商提出申請後,由藥事委員會就臨床使用之必需性,決定合理
         試用期限,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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