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準用直轄市負擔國民年金保險費比例之相關規範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08.04. 台內社字第1000141569號發文日期:民國100年8月4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