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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與民營加油站業者簽訂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供油合約」等
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7.2.11.(87)公貳字第8511058-004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2月11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與民營加油站業者簽訂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供油合約」等有
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如說明二,請 查照辦理見復。
說明:
一、依本會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三二六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兼復貴公司八十五年十
月九日(85)油業八五一00二九0號函)。
二、本案經提本會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三二六次委員會議討論,其決議內容如次:
(一)貴公司與加油站業者簽訂之長期供油合約等(包括一般買賣合約、連鎖合約、代
辦委託興建加油站合約),該等合約倘跨越八十八年一月(國內油品自由化時點
)或九十二年(進口油品自由化時點),並涉有獨家供油條款,已直接阻礙新進
事業之進入市場機會,嚴重影響油品市場進一步自由化之政策目標,惟考量油品
自由化時點未至,客觀上所產生風險,尚未造成市場競爭之立即性損害,且貴公
司曾就該行為是否違法函詢本
會,主觀上並無犯意,而不予處分,但為防止該等行為影響市場開放後之競爭效
果,貴公司與加油站業者所訂長期供油合約等(包括一般買賣合約、連鎖合約、
代辦委託興建加油站合約等合約)之供油條款年限,均不得跨越國內油品煉製業
者自由化時點或進口油品自由化時點,否則即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項
第一款之規定。
(二)貴公司倘有以上情事應儘速修改合約,並將改正情形函報本會,爾後倘有類似情
形,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三)另其他國內石油煉製業者,如台塑公司、東展公司等,倘有類此情形亦應依本會
上開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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