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E4%BA%A4%E9%80%9A%E9%A1%9E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本府辦理「未懸掛號牌但車況尚佳,長期閒置道路範圍」之車輛援引「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提出質疑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7.28.北市法一字第095319333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7月28日
    主旨:有關臺北市議會○○○議員對本府辦理「未懸掛號牌但車況尚佳,長期閒置道路範圍
       」之車輛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條為公告依據及第56條第 1項第 9款、
       第3項規定裁處提出質疑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7月20日北市交一字第09534035200號函。
     二、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條並無明定未懸掛號牌車輛禁止停放乙節,經查臺灣
       省政府警務處84年 2月15日警文字第 23260號函:「按道路交通規劃具因地制宜特性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本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第一款所指禁止或
       限制通行之「車輛」如有合理且必要之理由,可僅針對載運特種貨物之車輛加以禁止
       或限制其通行,以符合該條前提之『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且認為必要時』之
       原則。」釋示在案;參照該函釋意旨,本府依該條所公布之命令,應得僅以特定種類
       或類型之車輛為禁止或限制之對象,亦即不因該條文文字而侷限本府身為公路主管機
       關之權責。
     三、又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1項第 9款所謂停車方式應不含車輛未懸掛號
       牌乙節,雖議員表示停車「方式」應指停車方向(順向、逆向或垂直)非指車輛未懸
       掛號牌等云云,於文義上尚非無據,惟所謂停車方式是否僅限於停車方向,似仍有探
       討空間;且查該款係兼含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不依規定,非僅限於停車方式
       不依規定,縱如議員表示停車方式非指車輛未懸掛號牌,惟本府之公告在禁止未懸掛
       號牌車輛停放於本市道路,亦即未懸掛號牌之車輛僅得停放於路外空間,此應屬停車
       位置之禁止或限制,尚未逾越該款規定範圍,並無擴大解釋法律之疑義。故應無須待
       本市停車管理自治條例經市議會通過後,再依該條例第 5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之必要
       。
     四、另有關議員建議應在查報時即於車輛張貼告示使駕駛人週知,以減少爭議乙節,按本
       案如經本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條發布命令並公告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56條第 1項第 9款及第 3項規定執行時,法令上並無必須預先張貼告示之要求
       ,惟此屬執法程序中事項,如經 貴局依權責審認採納議員建議,以減少執法爭議,
       於法應無不合,但建議應先建置標準作業程序,以為爾後執法時遵循。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